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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善達: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之房地產業務自查報告(修訂稿)

          作者: 龍巖網 發布時間: 2019年09月12日 09:35:49

          中航善達: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之房地產業務自查報告(修訂稿)   時間:2019年09月11日 20:36:46 中財網    
          原標題:中航善達:關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之房地產業務自查報告(修訂稿)

          中航善達: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之房地產業務自查報告(修訂稿)










          中航善達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



          房地產業務自查報告

          (修訂稿)


          釋義

          在本自查報告中,除上下文另有說明外,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特定含義:

          本自查報告



          《中航善達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之房
          地產業務自查報告(修訂稿)》

          獨立財務顧問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善達/公司



          中航善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



          中航善達擬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招商房地產有限公司合計持有的招商局物業管理有
          限公司100%的股權

          報告期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修正)》

          《閑置辦法》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年修訂)》

          國發[2008]3號文



          《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文)

          國發[2010]10號文



          《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
          [2010]10號文)

          國辦發[2013]17號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
          發[2013]17號文)

          國辦發[2011]1號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
          通知》(國辦發[2011]1號文)

          國辦發[2010]4號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
          發[2010]4號文)

          建房[2010]53號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
          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 號文)

          建房[2016]223號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
          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號)

          發改辦價監
          [2017]1687號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商品
          房銷售價格行為聯合檢查的通知》(發改辦價監[2017]1687號)

          國務院令第55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
          務院令第55號)

          《監管政策》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監會調整上市公司再融資、并購重組涉及房
          地產業務監管政策》

          中國境內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自查報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航善達擬向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房地產有限公
          司發行股份購買其合計持有的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權。


          根據中國證監會于2015年1月16日發布的《監管政策》關于房地產行業上
          市公司再融資的自查要求,并按照國發[2010]10號文和國辦發[2013]17號文等相
          關文件規定,公司組成自查小組對公司及截至報告期末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
          (以下合稱“中航善達及其子公司”)報告期內在中國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
          是否存在閑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方面合規性問題進行了自查,
          并出具本自查報告。


          一、 核查依據

          《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
          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
          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
          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
          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
          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
          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
          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
          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閑置辦法》第二條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
          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
          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
          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
          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閑置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構成閑置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
          主管部門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閑置土地認
          定書》下達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
          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上級國土資源
          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閑置土地信息,并在門戶網
          站上公開”。



          《閑置辦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
          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
          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
          條規定處置:(一)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
          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
          動工開發條件的;(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
          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
          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三)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
          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
          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六)政
          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依照前
          款規定辦理”。


          《閑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因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造成土地閑置的,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
          (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
          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
          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后
          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

          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
          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
          地使用權;(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
          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
          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
          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規定其他處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項規定外, 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規定的
          時間重新起算。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依照本條規定的
          方式處置?!薄堕e置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
          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后,應當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
          實施。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
          案時,應當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


          《閑置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
          下列方式處理:(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
          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
          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
          生產成本;(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
          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
          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國務院令第55號文第十九條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
          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國發[2008]3號文第(二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對房地產項目超過土地出
          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土地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1/4
          的企業,應審慎貸款和核準融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滾動授信;對違法用地項
          目不得提供貸款和上市融資,違規提供貸款和核準融資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
          責任”;第(六)條規定,“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
          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
          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
          利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
          費”。


          國辦發[2010]4號文第(七)條規定,“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國發[2010]10號文第(八)條規定,“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
          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對存在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
          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門暫停批準其上市、再
          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國發[2010]10號文第(九)條規定,“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
          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并嚴格按照申
          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建房[2010]53號文第一條規定,“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
          發企業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龍巖美食,并嚴格按照申報
          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各地要加大對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的查處力度。對已經取得預售許可,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對外公開銷售或未將全部
          準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價格銷售或通過簽訂虛假商品住房買
          賣合同等方式人為制造房源緊張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國辦發[2011]1號文第五條規定,“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


          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國辦發[2013]17號文第五條規定,“2013年起,各地區要提高商品房預售門
          檻,從工程投資和形象進度、交付時限等方面強化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引導房
          地產開發企業理性定價,穩步推進商品房預售制度改革。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
          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加強房地產企業信
          用管理”;“及時記錄、公布房地產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閑置土地和炒
          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部門要建立聯
          動機制,加大查處力度。國土資源部門要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銀行業金融機構
          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券監管部門暫停批準其上市、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
          組,銀行業監管門要禁止其通過信托計劃融資”。


          建房[2016]223號文規定,對于存在“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
          意炒作、哄抬房價”、“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等不正當經營行為的房地產
          開發企業,“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不正當
          經營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
          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改辦價監[2017]1687號文規定,“專項檢查重點查處以下行為:(一)銷售
          商品房未明碼標價、未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二)未按規定實行‘一
          套一標’;……(七)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監管政策》規定,“上市公司再融資、并購重組涉及房地產業務的,國土
          資源部不再進行事前審查,對于是否存在土地閑置等問題認定,以國土資源部門
          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為準;對于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調查的事項,中介機構
          應當充分核查披露”,“保薦機構或獨立財務顧問、律師應當出具專項核查意見。

          在專項核查意見中明確說明是否已查詢國土資源部門網站,相關房地產企業是否
          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被行政處罰或正在接受(立案)調查的情況”。


          二、 核查項目范圍

          (一) 擬建項目

          經自查,以截至報告期末未取得有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為準,中航善達及
          其子公司不存在擬建項目。


          (二) 在建項目

          經自查,以截至報告期末至少已取得一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尚未全部


          辦理完畢竣工驗收手續為準,中航善達及其子公司開發經營的在建項目包括衡陽
          中航城市花園項目、天津九方城市廣場項目及深圳新時代酒店項目。


          (三) 已完工項目及仍在銷售的項目

          經自查,中航善達及其子公司報告期內已完工或在報告期外已完工但報告期
          內仍在銷售的項目包括昆山九方城市花園(A6地塊)項目、昆山中航城項目、
          龍巖中航紫金.云熙項目及衡陽中航城市花園一期項目。


          三、 自查結果及意見

          (一) 關于是否涉及閑置土地的專項核查

          1. 相關規定

          (1) 《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
          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
          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
          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
          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
          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2) 《閑置辦法》

          《閑置辦法》第二條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
          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
          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
          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
          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閑置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構成閑置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
          主管部門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閑置土地認
          定書》下達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
          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上級國土資源
          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閑置土地信息,并在門戶網
          站上公開”。



          《閑置辦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
          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
          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
          條規定處置:(一)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
          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
          動工開發條件的;(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
          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
          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三)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
          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
          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六)政
          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依照前
          款規定辦理”。


          《閑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因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造成土地閑置的,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
          (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
          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
          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后
          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

          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
          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
          地使用權;(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
          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
          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
          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規定其他處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項規定外, 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規定的
          時間重新起算。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依照本條規定的
          方式處置”。


          《閑置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
          用權人協商一致后,應當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
          應當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


          《閑置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
          下列方式處理:(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
          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
          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


          生產成本;(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
          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
          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3) 國發[2008]3號文

          國發[2008]3號文第(二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對房地產項目超過土地出
          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土地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1/4
          的企業,應審慎貸款和核準融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滾動授信;對違法用地項
          目不得提供貸款和上市融資,違規提供貸款和核準融資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
          責任”;第(六)條規定:“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
          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
          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
          利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
          費”。


          (4) 國發[2010]10號文

          國發[2010]10號文第(八)條規定,“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
          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對存在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
          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門暫停批準其上市、
          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5) 《監管政策》

          《監管政策》規定,“對于是否存在土地閑置等問題認定,以國土資源部門
          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為準”;“對于是否存在土地閑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原
          則應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為準”。


          2. 核查方法

          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查閱前述納入核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國
          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文件;(2)查閱前
          述納入核查范圍的房地產項目的立項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
          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建設批準文件及證照;(3)對納入核查范圍的房
          地產項目的有關負責人就項目的情況進行訪談,了解項目開發建設情況;(4)實
          地查看部分納入核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現場,并取得衡陽市國土資源執法監


          察支隊出具的合規證明;(5)檢索相關國土資源部門網站,具體包括自然資源部、
          相關納入核查范圍的房地產項目所在地省級、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網站,并查閱前
          述政府主管部門公開披露的信息。


          3. 自查結果和意見

          經自查,截至報告期末,中航善達及其子公司的上述房地產項目不存在被相
          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為閑置土地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土地閑置受到相關國土
          資源部門行政處罰的情況或因土地閑置正在被相關國土資源部門(立案)調查的
          情況。


          (二) 關于是否涉及炒地行為的專項核查

          1. 相關規定

          (1) 國發[2010]10號文

          國發[2010]10號文規定,“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對存在土地
          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
          門暫停批準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2) 國辦發[2011]1號文

          國辦發[2011]1號文第五條規定,“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
          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3) 國辦發[2013]17號文

          國辦發[2013]17號文規定,“對存在閑置土地和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
          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大查處力度”。


          (4) 《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
          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
          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
          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5) 國務院令第55號文

          國務院令第55號文第十九條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
          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2. 核查方法

          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查閱前述納入核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國
          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文件;(2)查閱前
          述納入核查范圍的房地產項目的立項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
          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建設批準文件及證照;(3)對納入核查范圍的房
          地產項目的有關負責人就項目的情況進行訪談,了解項目開發建設情況;(4)實
          地查看部分納入核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現場,并取得衡陽市國土資源執法監
          察支隊出具的合規證明;(5)檢索相關國土資源部門網站,具體包括自然資源部、
          納入核查范圍的房地產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網站,并查閱政府
          主管部門公開披露的信息。


          3. 自查結果和意見

          經自查,截至報告期末,中航善達及其子公司的上述納入核查范圍的房地產
          開發項目不存在違反相關規定非法對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炒地情形,不存在因炒
          地行為受到相關國土資源部門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相關國土資源部門(立案)調查
          的情況。


          (三) 關于是否涉及捂盤惜售、哄抬房價行為的專項核查

          1. 相關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
          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經營者有本法第十
          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梢圆⑻庍`法所得五倍以下的
          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
          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2) 建房[2010]53號文


          建房[2010]53號文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并嚴格
          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各地要加大對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
          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已經取得預售許可,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對外公開銷售或
          未將全部準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價格銷售或通過簽訂虛假商
          品住房買賣合同等方式人為制造房源緊張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3) 國辦發[2010]4號文

          國辦發[2010]4號文第(七)條規定,“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4) 國發[2010]10號文

          國發[2010]10號文第(九)條規定,“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
          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并嚴格按照申
          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5) 國辦發[2013]17號文

          國辦發[2013]17號文規定,“2013年起,各地區要提高商品房預售門檻,從
          工程投資和形象進度、交付時限等方面強化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引導房地產開
          發企業理性定價,穩步推進商品房預售制度改革。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
          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
          “及時記錄、公布房地產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6) 建房[2016]223號文

          建房[2016]223號文規定,對于存在“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
          意炒作、哄抬房價”、“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等不正當經營行為的房地產
          開發企業,“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不正當
          經營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
          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發改辦價監[2017]1687號文

          發改辦價監[2017]1687號文規定,“專項檢查重點查處以下行為:(一)銷售
          商品房未明碼標價、未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二)未按規定實行‘一
          套一標’;……(七)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2. 核查方法

          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查閱前述納入核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商
          品房預售許可證、所售房屋的價目表、房價備案、房屋認購意向書/單、預售/
          銷售合同、銷售發票等文件;(2)向納入核查范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有關負責
          人了解情況;(3)查閱納入核查范圍的房地產項目所在地住房建設部門出具的證
          明文件;(4)檢索相關住房建設部門及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部門網站,具體包括中
          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納入
          核查范圍的房地產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和市級住房建設部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部
          門網站,并查閱前述政府主管部門公開披露的相關信息。


          3. 自查結果和意見

          經自查,截至報告期末,中航善達及其子公司在報告期內取得預售/銷售許
          可證且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項目不存在因捂盤惜售、哄抬房價行為被住房建設
          部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正被(立案)調查的情形。


          四、 本次交易相關方的承諾

          中航善達股東中國航空技術深圳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中國航空技術國
          際控股有限公司、中航善達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
          地閑置、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因前述違法違規行為被
          予以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況,因此給中航善達和投資者造成損失
          的,其將承擔賠償責任。


          五、 結論性意見

          經自查,截至報告期末,中航善達及其子公司納入核查范圍的房地產項目在
          開發過程中不存在因土地閑置、炒地的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正在被
          (立案)調查的情形;截至報告期末,中航善達及其子公司在報告期內取得預售
          /銷售許可證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項目,不存在因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的違法
          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形。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中航善達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
          易之房地產業務自查報告(修訂稿)》之簽署頁)

          中航善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1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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